第四方支付平台犯罪:司法认定难题与刑法应对新路径
第四方支付,常被称为聚合支付或融合支付,是一种整合了银行、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渠道的综合性支付解决方案。其常见的产品形态包括聚合扫码牌、智能POS机、扫码盒子等。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,这类服务迅猛发展。然而,其无牌经营、操作灵活和监管相对滞后的特性,也使其极易被网络黑灰产业利用,沦为洗钱、诈骗等犯罪的“资金通道”。在“断卡”与反诈行动持续深入的背景下,如何精准打击与之相关的犯罪,成为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核心问题:平台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困境
与第四方支付平台相关的刑事犯罪,主要面临两大司法认定难题。首先是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界限模糊。许多非法平台明知上游从事诈骗、赌博等犯罪,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,充当“水房”角色。但在网络犯罪中,各环节联络隐蔽、信息单向,要证明平台与上游犯罪者之间存在明确的“通谋”或共同故意,证据获取极为困难。
其次是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。第四方支付的运营离不开技术人员编写代码、搭建网站和维护系统。这些技术人员是构成共犯,还是仅成立独立的轻罪,需要根据其参与程度和主观认知进行细致区分。
解决方案:构建类型化的刑事认定标准
区分“通谋”与“明知”,精准打击共同犯罪
对于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,不宜一概以共同犯罪论处。刑法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。若平台运营者与上游犯罪团伙有积极通谋、分工配合,形成紧密合作,则应以诈骗罪、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严厉惩处。 反之,如果平台仅主观上“明知”资金可能非法,但未实际参与上游犯罪策划,则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。这种区分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。
细化技术帮助行为,明确责任边界
对于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,应依据其参与深度进行差异化认定。
深度参与型: 如果技术人员在平台搭建、运营过程中,已明确知晓其支付结算业务服务于网络犯罪,并持续提供关键技术支持,则可认定其与平台组织者具有共同犯罪故意,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、洗钱罪乃至上游犯罪的共犯。
单纯服务型: 如果技术人员仅是根据合同,完成编写小程序、检修设备等一次性或常规性技术服务,收取固定费用,且对平台具体犯罪内容不知情,则应认定为中立的业务外包行为。此时需综合考察其交易历史、沟通记录等,审慎判断其主观“明知”程度,避免客观归罪。
结语:融合传统理论与新型犯罪治理理念
打击第四方支付相关犯罪,需要将刑法传统理论与网络犯罪治理的新理念相结合。通过上述类型化分析,确立清晰、可操作的刑事司法认定标准,既能有效斩断网络犯罪资金链,又能防止打击范围不当扩大,从而实现精准治理,维护支付市场的健康秩序与金融安全。
参考来源:【检务指南】第四方支付,犯罪边界在哪里
http://nj.jsjc.gov.cn/jianwu/zhinan/202109/t20210910_1275605.shtml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