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了自动驾驶就不算醉驾?法院判了

    案例:

    闫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,认为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有“自动驾驶”功能,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,被民警查获。经检测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.4毫克/100毫升,远超80毫克/100毫升的醉驾标准。闫某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6000元。其上诉称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使道路危险性降低,请求从轻判处,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  法院判决依据:

    驾驶主体未改变:根据国家标准《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》,目前商业化量产车辆的“自动驾驶”多为L0至L2级驾驶辅助系统,L3级以上的自动驾驶仍处于试点阶段,并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。闫某某驾驶的车辆配置的是驾驶辅助系统,其本质是“驾驶员辅助工具”,而非独立驾驶主体,车辆仍然依赖驾驶员,驾驶员需持续监控路况并应对突发情况。

    抽象危险犯的认定:醉驾属于抽象危险犯,其入罪依据是行为本身具有的公共安全风险,而非是否实际造成事故。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200毫克/100毫升,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“从重处罚”情形,其驾驶行为对道路公共安全的威胁已然存在,这种风险不会因辅助驾驶系统的存在而消失。

    技术抗辩条件不满足:若未来出现L4级以上高度自动驾驶车辆,醉驾认定可能需要区分情形,但需满足三个前提:一是车辆已取得国家自动驾驶资质认证;二是行驶在法定测试或示范区域内;三是系统处于完全自主驾驶模式且无人工干预。闫某某的车辆显然不具备上述任何条件。